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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

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

(沪高法[2007]197号)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实现量刑平衡,依照《刑法》、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一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实践经验,制定如下量刑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扒窃公私财物价值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扒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以上的,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扒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的,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或者扒窃财物价值600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三)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盗窃的;

    (四)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五)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六)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的;

    (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盗窃未遂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对于以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对于以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二)对于以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对于以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对于以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三)对于以国家二级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参照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既遂犯量刑;对于以国家一级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参照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既遂犯量刑。

     第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万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扒窃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扒窃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活的;

    (七)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扒窃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扒窃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4万,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分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盗窃违禁品的量刑如下:

   (一)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对于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光盘30盘以上的,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可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标准。

   (二)盗窃毒品、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未遂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盗窃文物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对盗窃文物犯罪量刑时,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第八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款的期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九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1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5500元、扒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不满4400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十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扒窃财物价值44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6.8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0001元以上不满3.4万元、扒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2.7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3.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扒窃财物价值2.7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扒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万元以上、扒窃财物价值6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盗窃行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客户的资金等,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三)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

     3、累犯;

     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

   (一)全额退赃的;  (二)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的。

   第十七 行为人为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盲人,或具有从犯等情节,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般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全额退赃的;    (二)被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的。

    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并处罚金的盗窃犯罪分子,一般并处违法所得或者所盗窃财物价值百分五十以上二倍以睛的罚金;确无缴纳能力的,可以判处违法所得或者所盗窃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的罚金,但成年犯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犯最低不能少于500元。

     对于共同盗窃犯罪,应当根据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判处罚金,罚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共同违法怕得或者所盗窃财物价值的二倍。

     第十九条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500元以上不满2万、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250元以上不满1万元、扒窃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犯罪分子,全额退赃并具有以下列情形之一,且具备缴纳罚金的能力,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违法所得或所盗财物价值一至二倍的罚金:

   (一)被犯或者偶犯;    (二)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三)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指南设定的各个量刑档次的相应数额标准,并非盗窃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具体案件出现规定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足以影响刑罚轻重的,应当进行综合评价,依法判处罪刑相当的刑罚。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

 

   1、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一般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通常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包括担保关系,还包括主债务,既借贷关系。担保的主要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成立与否。

   2、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3、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此类案件处理中,首先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活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4、债权人起诉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现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

   上海高原《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沪高发[2007] 135号)第六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原配偶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

    (二)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

    (三)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起诉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中的“明知”、“非法活动”的理解和认定

    对于能够认定是由于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其采用“借条”等形式出现,对此类“借贷关系”也不予保护。

    对于债权人提供借款给债务人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的,法院对该债贷关系是否保护,关系是看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非法行为是否明知。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自己从事非法活动,则该借贷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6、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纠纷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中规定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在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的情形下,如果该款项与劳动关系关联的,如属于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否则,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