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已死亡或在逃,也应认定从犯的犯罪地位
时间:2015-01-23
【案情介绍】
王某、张某俩人共同实施了入室盗窃犯罪行为,犯罪活动由张某策划,其中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只是负责望风。后张某因交通意外事故已死亡,现王某被逮捕。
【争论焦点】
本案中,能否认定为王某从犯,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从犯是相互依存的。既然共同犯罪中的张某已经死亡,主犯不存在了,从犯当然也就不存在,只能根据王某的犯罪行为,认定其罪轻的情节而不能认定其为从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已经死亡,但其主犯的地位是不变的,只是因其死亡法律对其免于追究,相对应的王某从犯的地位也应不变,应认定其为从犯。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只要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从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主、从犯必须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被认定。况且,由于归案的先后时间不同,实践中往往也存在主、从犯分别认定的情形。
其次,从犯的认定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如果因主犯在逃或死亡,而不予认定从犯的犯罪地位,势必对从犯的量刑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第三,在主犯已死亡或在逃的情形下,认定从犯的犯罪地位,应慎重并严格审核证据。必须以物证、试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为基础,综合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防止部分犯罪嫌疑人假借从犯之名逃避应有的惩罚。
综上,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即便主犯已死亡或在逃,也应认定从犯的犯罪地位。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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