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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翻供

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翻供

 

发布时间:2014-08-11

 

近几年被告人翻供率愈来愈高,占所有公诉案件的68.2%以上,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翻供现象屡屡发生,已经成为公诉人当前无法回避的问题。正视翻供问题并予以正确处理,不仅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还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有效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因此,探讨和研究翻供新特点、理由和应对方法,对有效遏制恶意和无正当理由的翻供现象,减轻诉累,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被告人翻供新特点和翻供理由

 

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理由推翻或改变原来部分或全部口供的行为。翻供主要出现在公诉人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和庭审过程中。归纳和总结近三年来的翻供案件,具有以下新特点:

 

(一)从翻供行为主体看,再犯翻供情况多于初犯,在押犯多于非羁押犯;判处死刑等重刑犯多于轻刑犯。重新犯罪的被告人具有对抗司法机关的经验,将翻供作为逃避刑罚的惯用手段。在押犯易受到同羁押室罪犯的翻供教唆,加上逃避惩罚、渴望自由的愿望更为强烈,与非羁押犯相比,翻供更多。被判处死刑等的重刑犯,在求生欲望的促使下,总是竭力为自己开脱,以求得最后的生机。

 

(二)从诉讼阶段看,过去在审判阶段翻供现象较多,近年来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普遍,且出现了前供后翻、后翻又供的新特点。即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了以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而在庭审讯问时又不翻了,承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属实的。

 

(三)从案件类型看,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多于普通刑事案件;团伙犯罪案件翻供的愈来愈多;主犯比从犯翻供的多。职务犯罪被告人文化素质高,多数曾担任一定职务,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一旦被判有罪,就将失去多年奋斗获得的名利,该类被告人较普通刑事罪犯具有更为强烈的推翻原供,开脱罪责的心理。团伙犯罪参与人数多,作案现场比单人作案混乱,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行为,互相不太注意同伙的行为,因此给主要情节的翻供留下了空间,翻供时就推卸责任,避重就轻,开脱自己的罪责。主犯知道自己罪行较从犯重,为了推卸责任,开脱全责,往往翻供,由于主犯在团伙中处于组织和领导地位,深知从犯和他们一起提审出来开庭过程中,会碍于面子或存有畏惧心理不敢指证,因此会当庭恶意翻供。

 

被告人翻供,主要以下面两方面借口作为理由,一是在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下供述的,这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二是侦查人员未做真实记录,笔录形成过程不完全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这是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侦查人员将同案犯或被害人、证人的笔录放在跟前边抄边问,边问边记,记录完毕即让签字,自己也没看笔录内容或走马观花看了看或侦查人员不让仔细看;第二、观看笔录时,发现记录的有与自己说的不一致的语言、情节或遗漏的,提出异议后记录人不予以修改、添加或补充。

 

公诉人对待翻供问题的应对方法

 

面对翻供,公诉人应当准确分析翻供的原因,掌握翻供的动机和目的,判断翻供是否合情合理,然后针对翻供的理由,采取以下对策和方法:

 

1、对以第一种理由翻供的,公诉人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被告人对质,由于多种因素,愿意且能做到的寥寥无几,无奈之下,只有采取让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材料,说明侦查人员是否有逼供、诱供、骗供、指供等违法情形,并让讯问人员自己书写。虽然这些书证常常会被法官采信,然而这种做法有失公正,警官作为特殊的主体,从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讲,一对一的证据,不能片面采信一方的证词,正确的方法应是:根据案件其它证据,先看在没有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时,如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能够定罪量刑即可采取上述办法应对,如若不能确定,就应对此查清而不能置之不理,调查工作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处置,如果是违法侦查所获得的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

 

2、对以第二种理由翻供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在公诉人的监督下,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制作笔录。如果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突然以此理由翻供,公诉人应让被告人做出合理解释,并就笔录形成的时间、场所、态度等具体细节进行讯问,如果被告人的翻供理由合情合理,此人供述涉及重大问题,公诉人应提出延期审理,后认真调查处理;如果翻供理由不能成立,而其庭前的供述有其它证据印证,且经查证属实,或发现是恶意翻供的,公诉人应当庭用事实和证据说服和教育,告知该被告人翻供的后果,让其当庭悔罪伏法。

 

以上方法只是我们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采取的一些对策,要减少和防范翻供现象,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必须从立法上,从司法程序上,从策略上加以研究和规范。首先,应当完善、细化相关机制,如制定非法证据排除和举证责任倒置细则,完善警官出庭作证和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其次公诉人应当转变证据观念,全面收集证据,从源头上遏止翻供。再次,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要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现象。

 

(宝鸡渭滨区人民检察院闫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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