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需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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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察机关的安排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通常谈话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进行:
第一、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我介绍,话语要温和,情结饱满,使其对律师有好感愿接受,与此同时,征询其是否同意家属聘请本人担任他的律师,若同意则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谈话开始后,首先告诉犯罪嫌疑人,我这次来会见,要感谢公安(或检察)机关的及时安排,并由两名公安(或检察)人员亲自来陪同我到看守所,这表明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工作态度,不愧为全国公安(或检察)系统的先进单位。就吹吹他们吧,他们一高兴,你下次会见的事就好办多了。
第二、向犯罪嫌疑人讲解《刑事诉讼法》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使其了解并明白侦察阶段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做什么,这样做同时也是向在场的侦察人员打一个预防针,以防止他们在后面借故制止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例如不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中涉及案情。
第三、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的基本情况(出生、籍贯、工作单位,健康情况)及本案的诉讼程序,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诸如何时被刑拘、何时被逮捕、是否在拘留证和逮捕证上签字,以便律师掌握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及诉讼程序、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第四、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嫌的案件情况,诸如是否知道自己所涉嫌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是否参与及怎样参与的涉嫌案件的情况。若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让其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并说明依据和证据何在。若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则让其说明无罪的理由或者依据。
第五、征询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需要律师为其代为申诉和控告的事宜(这一点很重要,如果真的有刑讯逼供行为,是否申诉和追究侦察人员的责任那是一回事;但律师能否发现和发现后敢不敢提则是另一回事,即使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也要让侦察人员知道是你卖他个人情,让他以后不再刁难你。如果你发现不了,嘿嘿,那就让人家侦察人员笑话你去吧。)是否有申请取保候审的要求及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第六、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包括解答提出的问题和主动向其讲述交代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权、申诉权、控告权、查阅补正讯问笔录权)。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问这些问题:什么是XX罪、在法律上可以被关押多久、多久可以结案。
在谈话过程中,律师应当制作简易的笔录,一方面对这次会见活动是个客观的交待,另一方面把一些重要的问题记录下来,会见之后进行必要的研究或者其他工作,为日后的工作打下好的基础。此外,由于侦察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往往都有侦察人员在场,这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活动势必造成事实上和心理上的障碍。因此在谈话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讲的问题不要过多追问,可以等以后谈话环境比较宽松时再谈。
主意事项:1、受聘请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当尽快把委托协议提交办案机关并依法提出会见的要求。若拖的太久未去会见,则往往会引起委托人的不满,甚至会向律协投诉你。
2、在向办案人员提交会见手续后应当随时保持联系,办争早日安排会见。如遇推拖则应依法进行协商、反映甚至交涉。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会见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应经执行机关批准外,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或介绍信),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通信也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内容,主要有:(1)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师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指定关系。(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核对案件事实。(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辩护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4)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5)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6)询问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7)给被告人以法律帮助。这主要是:一是询问其是否如期收到《起诉书》;二是介绍审判程序,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指导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三是询问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是否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并讲明可代为控告;四是了解被告人犯罪后的思想动态,教育其端正态度,促使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五是启发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情况,争取立功,以求获得从宽处理。六是根据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阶段,包括一审和二审。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决定前途的重要阶段。律师的作用也会在这个阶段得到充分的发挥。在法庭上律师将会面对公诉机关的公诉人员,会与之进行激烈的争辩。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而在正式来到法庭之上,正式开始控辩之前,律师务必要到看守所去会见被告人,此时的会见是非常重要的会见,在这时的会见中,根据本人的经验,本人认为律师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尤其注意:
    1、在会见之前,务必要认真审阅案件的全部卷宗。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案件的全部卷宗(除了不能向律师公开的部分外)都将向律师敞开,而在审判阶段以前的任何阶段,案件的实质内容始终保持在“神秘状态”下,律师除了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等之外,还不能看到其他资料如证人证言,其他证据等。包括被告人自己的口供也是看不到的。有时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与跟律师所说的内容会有相当大的区别。只有详细的审查了卷宗材料,才能真正看清案件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律师会见被告人之前,一定要详细认真地查阅案件的材料,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然后带着问题去见自己的当事人。
    2、见到被告人后,要将自己阅卷时发现的问题与被告人进行彻底的沟通,从而彻底搞清案件的事实。在卷宗中,不排除有些人会做伪证,不排除会有一些被告人未能想到的重要环节,对于这些问题,律师一定要与之如实核实。对于那些不合逻辑的环节一定要反复核实。最终做到心中有数,为自己法庭上的辩护做好最后的准备。   
    3、要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的过程
    4、要向被告人传授接受庭审的技巧。
    5、要向被告人传授如何自我辩护。
    6、如果被告人的确没有犯罪,要告诉他勇敢的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
    7、如果当判决下发后不服一审判决,要告诉他如何书写简单的上诉状
 
   ——会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注意事项。笔者在前文罗列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和工作方向,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上述内容(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必须了然于心,同时还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2)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列举的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内容
 
一、         与公安局之间的交涉
1、首先,要了解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并把办案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记录清楚以便以后联系。
2、其次,介绍自己是受到谁的委托,并说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把相关的手续递交上去
(1)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份;
(2)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1份;
(3)    律师执业证。
3、询问犯罪嫌疑人在哪羁押?是否有同案犯?现在犯罪嫌疑人以什么罪名被羁押的?是否有被害人告诉的情节?
4、公安局会核实委托人才可以决定是否可以安排会见。
 
二、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自己
“ⅹⅹ先生,你好。我们是吉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请问××你是否认识?他和你是是什么关系?我们接受××的委托为您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为您提供辩护,您是否同意?
——如果同意,请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按手印;
——如果不同意,我们可以走了。
在案件的侦察阶段为您提供法律帮助,我们的职责是为您解答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这是××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有郭书军的亲笔签名,您看一下;这是我们的律师职业证书,请您看一下。”
 
二、         排除侦察机关的干扰
1、在会见当事人阶段,尽量不要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产生正面冲突,或者采取列举法条这样幼稚的行为。最好简单问清楚什么时间安排会见,实在公安机关不配合的话可以说你们局长是谁这样的话。但是,最好不要其正面冲突,否则下面的工作就会不好做了。
“ⅹⅹ警官,据我们所知,国家法律、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情况,这是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基础,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这些法律规定现在改变了,或者您的单位有什么不同规定,请您出示给我看一下。这样,我们也能向当事人作个解释。”
 
三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您的工作单位在哪里?您知道自己是什么时间被拘留吗?
2、您知道自己是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的吗?
3、您是被公安机关拘留的,还是自己自首的?在侦查阶段,在公安局羁押期间您是否有立功的情节?
4、在侦查阶段我们可以为您做以下三件事情,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采取取保候审。
我在公安局还能待多久?
告诉犯罪嫌疑人会见在侦查阶段最多只能见两次。
5、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申诉和控告。
 
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1)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但是,拘留之后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因此,拘留期限为37天。”
《刑事诉讼法》:“公安:的侦察期限一般为2个月,侦察期限最长可以到7月。
                检察院: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期限是1个半月,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察,补充侦察应当在1个月内侦察完毕,以两次为限。侦察机关即公安机关再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从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其间最长为6个月。
                法院:审理案件期限最长是两个半月。
您的案件如果在一审就做判决的话,最长可能需要15个月。
(2)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期限
2、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的权利以及确认的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律师会见的禁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由那些禁忌?
其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应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在法院审判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部的卷宗证据材料。律师只要仔细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
其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其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
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
    其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
    其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自己费尽心机辩护,却被被告人当庭拒绝,不单单是难堪,而且还作了无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瞎忙活。
    其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
    一个案件总有一些疑点、难点,亟待律师去破解。事实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点难点,其他问题可能迎刃而解。你为何要杀人?有没有作案时间?贪污款项是否既遂?采用了什么手段?为何能采用肢解尸体的方法?为何捅被害人20刀?踩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贩毒中的“以贩养吸”? “黑了谁”是什么意思?“出出气”是什么意思?为何供词前后反复?律师一定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取得答案。有时涉及到专业比较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起码比较熟悉该专业流程,比如贴现、远期信用证、汇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专业知识,律师不妨请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们对该流程知识的熟悉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他们犯罪的根源。
    其七、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自首。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强奸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凌辱,被害人有过错。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其八、律师会见不要不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师,不可能对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否则也不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给自己辩解属不属于不老实?检察官与其有过节该怎么办?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开庭时有几个阶段?注意哪些问题?律师应当告知一般审判的几个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应当告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会征求其对起诉书的看法,会对其进行讯问,在宣读每份证据以后,其有质证的权利。遇到疑难问题,公诉人、其他被告的辩护人询问时,一定不要紧张,一定听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没有听清或者听明白发问者的意图,一定让其再次陈述其发问内容,以便准备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审过程,可能会减少紧张感,可能会与律师做到默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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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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