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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将其从羁押场所释放,但保证传讯时及时到场的一种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是嫌疑人亲属的最大期盼,也是最能体现律师工作成果之一。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案例较少,但作为律师必须将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作为这一阶段重要工作来做,这是作为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五种条件只有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不致对社会危害;3、严重疾病;4、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5、羁押超过法定期限。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理由,并不是取保候审条件之一;因此不应该在陈述实体上无罪来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实践中许多嫌疑人亲属甚至律师也在做徒劳之力。一般情况下后两种理由侦查机关会主动变更强制措施,所以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主要在前三种理由上下功夫。

  取保候审难是我国的实际状况,律师应穷尽一切办法,探寻事实、阐述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期能成功说服侦查机关将嫌疑人取保候审。因此律师的申请取保候审书质量非常关键,另外;律师在做侦查机关的工作中也体现着律师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侦查机关7日内作出不同意答复后,律师有权知道不同意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给予当事人的信任和期盼,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下穷尽所能为当事人说话,这是律师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