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受理首例因国有财产受损失追究民事责任案
2013年4月2日
日前,本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以国家名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市首例因国有财产遭受损失追究犯罪嫌疑人民事责任的案件。
去年11月1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驾车行驶至蓟县下仓镇境内时遇民警盘查。刘某因有未被警方掌握的违法行为而拒绝接受盘查,随即驾车逃逸。为躲避民警的追拦,刘某在道路上左右横行,行至杨玉公路某超市东侧时,将设卡拦截的两辆警车撞坏。刘某被当场抓获。
刘某归案后,公安蓟县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蓟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刘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证据不足。首先,刘某主观上是为了逃避处罚,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并不积极追求也没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其次,刘某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案的案发时间是凌晨,杨玉公路上车辆和行人较少,不足以对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综合以上法律及事实情况考虑,蓟县检察院依法改变了本案定性,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向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刘某撞坏的两辆警车的价值贬损及维修费用共计12870元。警车属国有财产,而被害单位公安蓟县分局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了维护国有财产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蓟县检察院以国家名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刘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日前,蓟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单位公安蓟县分局车辆损失12870元。被告人刘某表示认罪。(来源:今晚网-渤海早报 记者 冯琳 通讯员 金庆磊 李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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