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
【条文释义】
本条款规定了物证、书证的辨认和鉴定。
辨认是指在公安、司法人员的主持下,由案件当事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各种证据进行辨别和确认的活动。
鉴定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本条将鉴定的对象具体到物证和书证。
本条对辨认的规定是“应当”,而对鉴定的规定是“必要时应当”,可见,辨认是必经的程序,而鉴定要视情况而定。并且在辨认和鉴定的顺序上,是辨认在前,鉴定在后,即使需要鉴定,也应当先进行辨认,再行鉴定。
【立法突破】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比较《刑事诉讼法》与《死刑证据规定》可知,《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物证需要辨认,而本条扩展为“物证、书证”;《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由当事人辨认,而本条扩展为“当事人或者证人”。这是对死刑案件程序上的特别要求。
【典型案例】施东风抢劫案
【案情简介】
参见第8条典型案例施东风抢劫案。
法院审理过程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笔记本电脑的照片和作案工具折叠刀,并依法由被害人和被告人进行辨认,并经质证认证,被法院采纳。
【裁判要点】
某市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东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施东风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东风犯抢劫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精析】
本案发生在《死刑证据规定》生效之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因此,本案的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有效。
但是,《死刑证据规定》又增加了由证人进行辨认的内容,并规定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本案中证人吕梁在案发现场见过作案工具折叠刀,有条件对折叠刀进行辨认。因此,在《死刑证据规定》生效之后,再有这样的案件发生,就应当让证人也进行辨认。本案中对于笔记本电脑的价值,检察机关起诉的证据中已经附有了鉴定结论,也符合了必要时进行鉴定的要求。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119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157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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