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受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陈亚明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陈亚明同意,指派曲 海斌律师担任贵院承办的抢劫一案中被告人陈亚明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的诉讼文书和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为履行辩护职责,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51条之规定,现提出辩护意见如 下:
一.被告人陈亚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对该被告人涉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会见被告人,对本案的涉案犯罪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认同本案被告人陈亚明涉嫌的罪名,认为该被告人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对该被告人涉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陈亚明具有罪轻情节.
1.被告人陈亚明认罪态度好,在受到追诉时能够积极主动全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始终以端正的态度对待侦查和审查起诉,认罪服法.
2.积极退还赃款赃物,主动交代赃款赃物隐藏地点并配合公安人员提取该赃款赃物.
3.该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前科,无劣迹,一时失足走上犯罪道路,情有可悲.
4.在本案中被告人陈亚明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应属从属地位,系从犯.
因职责所限,辩护人尚未查阅本案证据材料。请贵院依法审查,客观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陈亚明依法公诉,并请考虑上述情节。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曲海斌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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