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一览表
第一部分 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 2款);
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 2款);
5、 中止犯(第24条第 2款);
6、 胁从犯(第28 条);
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 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第 17 条第 3);
2、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 29
第2 款);
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 1 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 条);
2、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 从犯(第27条第2 款);
4、 自首(第67条第1 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 条第1 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 1款);
2、 累犯(第65条第1 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
在此列)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 款);
2、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
第3 款);
3、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 款 );
4、 猥亵儿童的(第237 条第3 款);
5、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
款);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
第4 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
8、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
宅罪的(第245 条第2 款);
9、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
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 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
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 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
据罪的(第307条第 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
的(第345 条第4 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 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
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 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第354条第 3 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
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
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 款);
21、向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
364 条第4 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
369 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 、
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 2 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
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 条第3 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
条第 3款);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
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 1款第3 项);
3、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
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
4、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第 392条第2 款)。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
条第 3款)。
第二部分 酌定量刑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 防卫不适时的;
8、 避险不适时的;
9、 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 偶犯、初犯;
2、 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 一般残疾人犯罪;
4、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
弱的;
5、 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 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 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 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 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 假想防卫;
7、 假想避险;
8、 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 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 再犯(非累犯);
2、 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口决: 1、中无损 应当免;
2、中有损 应当减;
3、未成年 应从减;
4、仅从犯 应全三;
5、防避胁 首大功 应减免;
6、轻且首 种自铲 可以免;
7、聋又哑 预或盲 可全三;
8、未唆精 首或功 可从减;
9、外已罚 立大功 贪万退 行介贿 追前交 可减免。
口诀解释: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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