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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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简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盛行于美国。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恣意侵犯,它一方面为权利受到侵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救济,另一方面通过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震慑,从而达到约束权力、保障人权的效果。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无辜者的保护,是通过对所有人(包括甚至主要是有罪者)的保护间接得以实现的,是人权保障的一个副产品。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分别于1998年、1999年出台了关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方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共同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证明责任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绝大部分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吸收。比较而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初衷和动机都更多地体现了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究的思想。

 

近年来,从罪名分布的情况来看,在所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中,受贿罪占到全部罪名出现频次高居榜首;盗窃罪位居第二;贩卖毒品罪排在第三。行贿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频次最高的原因,和非法证据排除案例在地理上的分布原因应当是一样的:行贿罪被告人通常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也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所以一般都聘请了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且其中多数被告人聘请的律师都在全国或者当地享有一定的声望,从而能够提供较为有力的辩护。盗窃罪出现的频次位居第二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盗窃罪的行为人通常属于社会底层人员,更容易遭受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的侵害。至于贩卖毒品案件为何位居第三,应当和涉毒案件本身的特点有关。

 

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启动的理由通常是申请人未提供相关线索。适用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于排除了非法证据,致使全案证据链条断裂,所有被告人均被宣告无罪。这一类案件往往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公诉机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例如:高甲等非法拘禁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讯问高丙的录像没有准确的起止时间,持续时间是31分钟,但是根据该份讯问笔录记载,讯问的时间应当是1小时35分钟,录像明显是剪接过的,仅仅是对核对笔录的过程进行了录像,没有对笔录形成的全过程进行录像。虽然出庭侦查人员解释称,当时是因为摄像机内存不够,导致没有全程录像,但这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8条第3款“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的规定。因此无法排除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可能,对高丙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排除之后本案只有被害人陈述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并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无法认定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从而对高甲、高乙、高丙三人均宣告无罪。

 

2.共同犯罪案件,尽管全案有的被告人被定罪,但有的被告人却由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缘故,其罪行未得到证实,法院不予认定。例如:李刚、李飞贩卖毒品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该案被告人之一李飞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指称,他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公诉人对李飞两次健康检查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侦查机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李飞在讯问时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在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能排除李飞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情况下,法庭通知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办案人员拒绝出庭,综合现有证据分析,不能排除李飞在审判前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取非法方法取得的合理怀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李飞在审判前的有罪供述应予排除。据此,该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贩卖毒品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李飞无罪释放。

 

3.非法证据排除后,公诉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只好撤回起诉;对此撤诉申请,人民法院通常予以准许。例如:邢某、吴某故意杀人案,海南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南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首先对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系非法取得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告人邢某当庭辩称:2011年5月31日上午,A市公安局将他押解到D市刑警大队,侦查人员用一双蓝色护腕套住他的手腕,外加一层旧毛巾卷捆后铐上手铐,将其挂在房顶的电风扇挂钩上,仅脚尖着地,捶打胸部、右侧腋下部位,并诱导其如何供述。2011年6月110,A市检察院对其讯问并制作同步录像,其哭着喊冤称遭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同月15日上午,侦查人员在D市刑警大队对其再次进行刑讯逼供,并于当晚制作同步录像。被告人吴某称:侦查人员用手铐铐住他的手,然后用绳子吊他,大概吊了五六天,每天吊约30分钟,他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了虚假的有罪供述。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7名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D市第一看守所、C县看守所健康检查表3份(其中吴某2份),同步录像光盘10张,以此证明侦查和讯问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吴某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判决邢某、吴某无罪。公诉机关在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海南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同时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

 

4.尽管被告人没有被宣判无罪,但是由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致使部分犯罪事实无法得到证实,从而未被法院认定。这实际上相当于该部分被指控的事实被认定无罪。例如:

罗某某盗窃案,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0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在2014年1月至2月,先后三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600元,其中第一次入室盗窃被当场抓获,第二次入室盗窃人民币1400元,第三次入室盗窃人民币2200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收到起诉书副本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庭审中,被告人罗某某辩称,2014年1月两次入室盗窃是事实,一次未偷到东西即被发现,一次盗窃了人民币1400元。但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次入室盗窃事实,辩称当时未入室盗窃钱物,仅在门外盗穿了一双鞋即离去。对被告人罗某某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份证据,公诉机关明确表示不作为本案证据提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和23日两次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进入万某某室内盗窃人民币2200元的事实,经庭审查证,针对该起盗窃事实的主要证据前后有矛盾之处,且在案其他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无法确定是被告人罗某某实施了该次入户盗窃钱财的行为,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入户盗窃人民币2200元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5.非法证据被排除后对被告人的重罪指控缺乏证据证明,只能以较轻的罪名定罪,并改判较轻的刑罚。例如:廖兵故意杀人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兵的有罪供述作为认定其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由于不能排除系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合理怀疑”,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理由是:

(1)无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明力强的证据证明无刑讯逼供行为;

(2)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廖兵辩称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和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函证实讯问的合法性,缺乏应有佐证;

(3)医院健康检查表是2011年8月1日出具,而侦查机关的讯问次日才开始,此表不能证明廖兵被讯问后的情况;

(4)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承认廖兵在讯问中头部、手部受伤,但内江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却未反映廖兵的伤情,且该表无医生签名,客观性存在重大疑问。由于廖兵的有罪供述被排除,现有指控证据不能排除廖兵仅到现场等候并参与追撵但未持刀砍杀谢某的合理怀疑,因此只能就低认定廖兵参与预谋和追撵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廖兵参与预谋,并追撵谢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判对廖兵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偏重。鉴于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因此予以改判(八年)。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与中国司法实务中比较流行的“疑罪从轻”司法惯习明显不同。“疑罪从轻”比较常见于死刑案件,比较典型的有余祥林案、赵作海案,其典型做法是在控诉方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构成被指控的犯罪的同时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比如本来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等。该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该案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并不是因为整个案件由于缺乏某个特定证据而导致全部事实存疑,而是由于部分事实不能得到证明使得检察机关指控的重罪构成要件没有得到证明从而只能按照轻罪来加以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应当不限于第56条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而是应当还包括《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全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中,针对讯问笔录有罪供述,此类申请在全部申请中占主要,排除询问证人笔录或者证人证言的、排除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的、排除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的、排除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的为次要。

 

从《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来看,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定理由可以分解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取得言词证据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或者暴力、胁迫等非法方法;另一类是在收集物证、书证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也应当予以排除。 “威胁、引诱、欺骗”虽不属于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理由,但也是《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的取证方法。在所有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中,刑讯逼供是最主要的原因,但证据被排除的原因并不限于刑讯逼供。有时候,一个证据可以因为违反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而被排除。在证据因存在瑕疵而被排除的案例中,表面上这些证据被排除似乎是由于证据的形式或者取证方法存在瑕疵,但实际上这些证据被排除的最根本原因,并不仅仅是因为证据存在瑕疵,而是由于这些瑕疵导致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不能得到证明,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不能得到排除。因此可以说,虽然表面上一个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的原因似乎是多样的,但深层次的原因却只有一个,那就是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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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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