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对因从事共同利益过程中,收益人需要对受到损害的人需要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在体育运动中,由于其风险性,发生人身损害,往往双方都没有过错,对于民事责任中适当比例的承担;原因不明的火灾损失有时候也判决分担损失。这些判决的产生主要是基于民事责任的公平原则。
其法律依据是:《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公平责任。另外该解释对紧急避险、见义勇为、倒塌物损害等也有类似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理念。
2、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对民事侵权案件判决时常见这样的表述:民事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广泛用于侵权行为法、侵权民事责任的做法,也少有异议。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中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过错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条款确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其含义为:
一方面,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也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立了过错推定责任,它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3、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这些规定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 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也叫“客观责任”、“危险责任”、“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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