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景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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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景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情简介

涂景新,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江西省安义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羁押前任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1992年,涂景新想在南昌市创办企业,就找到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领导,想创办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租赁江西省展览中心楼,将其改造为综合商城,经过几年经营发展,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已变成初具规模的商贸电子城。

1999年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对涂景新、王慧艳(其妻)以涉嫌贪污立案查处,1999年11月5日被捕,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涂景新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于2001年8月14日提起公诉,2002年7月11日由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3年4月25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海南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判决书认定:

江 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系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下属国有企业。被告人涂景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王慧艳互相勾结,侵吞公款共 2556万元,还挪用公款用于自己和借给他人的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涂景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押解途中 脱逃,其行为又构成了脱逃罪。对于被告人涂景新、王慧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涂景新、王慧艳不具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不 是国有公司,因而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涂景新原是江西省南昌市昌安物资贸易公司聘用的国家干部,并已调人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工作,又 被正式任命为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总经理,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被告人王慧艳与涂景新互相勾结,侵吞、挪用公款,也构 成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是由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江西省工商局提供一切手续所申办,该公司的经营资金,来源于 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江南信托公司所借贷的1000万元,因此,根据工商注册登记,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根据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与 江西南昌电子器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与江西展览中心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与江南信托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以及申请成立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等 一系列证据,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实为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鉴于此,被告人涂景新、王慧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的理由不成 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涂景新还提出,其不构成脱逃罪。经査,涂明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是检察人员,仍大声呼救,造成不明真相群众的哄闹和围攻,涂趁机脱 逃。涂的脱逃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其辩护理由不成立。因此,被告人黄智忠及其辩护人认为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 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景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慧艳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黄智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 告人涂景新、王慧艳在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通过各种方法找到了李云龙律师。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直奔海南省海口市看守所去会见涂景新,当时被 告人涂景新心情十分难过,跪在地上,请求李律师为其申冤。他说他是无罪的。口里说无罪不行,要靠证据说话。李律师为了解决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是姓公 还是姓私的问题,要寻找证据说话。李律师多次到工商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注册登记的情况。找到了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江西 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审计资本登记会计师舒理仁。舒理仁2003年3月4日笔录证实: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作为新大地主管部门没有提供注册资金168万 元,没有提供银行进账单,注册资本168万元未到位,不具备国有公司条件。证实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由涂景新先期投资发展起来。这一证据在二审开庭起 了很大作用。再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涂景新贪污公款2556万元,也是缺乏事实证据。二审开庭审理时李律师提供了11份新的证据,引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二庭注意。李律师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涂景新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情况,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重视,指示将被告人涂景新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调卷审理,由最 高人民法院指定改判。2006年12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法院对涂 景新、王慧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之认定,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涂景新在检察人员依法执行刑亊拘留时,当初使用暴力逃脱的事实属实,但鉴于 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亦不应当认定其脱逃罪。宣判涂景新、王慧艳无罪。宣判涂景新无罪后,很多新闻媒体找到李律师采访。《南方都市报》 2007年1月19口刊登了《“死缓”商人涂景新七年翻案历程》;《江南都市报》2006年12月26日也刊登了《“新大地”涂景新缘何从死缓到无罪—— 本报记者对话委托李律师,揭秘涂景新翻案全过程》。《法制日报》、《商界》等报刊,对李律师为被告人涂景新辩护进行了跟踪报道。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涂景新亲属的委托,经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涂景新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辩护,发表辩护词如下:

海 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涂景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脱逃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涂景新犯贪污、挪用公款等罪,缺乏 事实证据。被告人涂景新没有侵吞国有资产,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属私营企业,其资产应为涂景新所有,不属于国有企业。涂景新、王慧艳处理个人公司的 财产,把自己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涂景新没有犯罪,就不存在脱逃罪。

具体辩护如下:

一审判 决认定:“本院认为,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系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下属企业。被告人涂景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王慧艳互相勾 结,侵吞公款2556万元,还挪用公款用于自己和借给他人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这一认定不符合本案事实。江西新 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不是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下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海南公司)海南公司没有向新大地公司投资一分钱,公司注册 登记没有注人资金168万元,实为涂景新的个人公司。

一、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是国有公司还是私营公司?回答是涂景新的私营企业

企 业注册资金是企业性质的关键,谁要享有财产所有权就要注入资本,先投资。注册资本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并具有风险性。下面就江西省新大地公司登记注册情 况,证人林良忠、吕春芳、涂景新笔录,以及涂景新先期投资来证实,证明江西省新大地公司不属国有企业,而是涂景新一手创建的公司。

1.      新大地公司注册登记时,海南公司没有提供注册资金168万元,没有提供注册资本,该公司不具备国有公司性质。

新 大地公司是1993年3月28日向江西省工商局申请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开业登记必须提供企业法人验资 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企业注册资金是企业性质的关键。1993年3月28日海南公司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申请,仅出示了一张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写明 “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申报注册资金168万元,由我单位拨给168万元”。这是一张空头资金证明,没有提供投入资金进账单。经法庭调查核实海南 公司没有注人资本,实为没有投人。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公证表(93)公验字第211号验证书在有关情况说明申报注人资金168万元,由海南省机械设备 进出口公司拨给,已由该进出口公司出具资金证明,负责资金及时督促到位,特此欠注册资金168万元。”上有验资会计师舒理仁签字并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公证表还有一栏说明:“所办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持本公证表及资金到位证明前来复验。”而海南公司没有持资金到位证明来复验。 律师有调查的新证据——原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舒理仁2003年3月4日笔录证实:“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仅提供一张资信证明,没有提供资金到位 的复验证明,主管单位没有来复验资金,没有提供银行进账单,说明没有提供新大地公司注册资金168万元,当时是1993年3月4日进行验资的。”这可以说 明主管单位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出示注册资金168万元未到位,没有投资,也没有任何风险。新大地公司不是海南公司投资注册的,新大地公司所有权不是 海南公司的,也就不是国有公司。

1993年登记公司时,现行《公司法》还没有出台,个人想申办公司都要寻找一个挂靠单位,挂靠公司不一定都是国有公司,适用法律应以事实为根据,要看主管部门是否投资,注人资本。海南公司仅出示有关文本,完全是一种挂靠形式的公司,实为涂景新所有。

2.      证人林良忠、吕春芳,被告人涂景新的笔录证实,海南公司对新大地公司没有投资一分钱,资金是由涂景新筹集投人的。

(1)    2002年7月11日林良忠(系原任海南公司总经理)出庭证实:“我们成立新大地公司,由涂出注册资金,我公司不出钱,但出全部手续,具体办理由涂个人 办,我们没有派人办。”“注册资金如何来?168万元主要由涂自己投。”证人林良忠的证言证实新大地公司成立时,海南公司没有投资新大地,没有投人注册资 金168万元,但出示全部手续,还证实注册资金168万元由涂景新出资,具体办理由涂个人办,海南公司没有派人去。说明新大地公司发展起来是由涂景新投资 筹建发展的,新大地公司登记成立,海南公司只是出示了有关办理公司文件,证实是一种挂靠关系。

(2)    海南公司吕春芳2002年7月12日出庭证言你说成立新大地公司目的是什么?两种原因都有,我公司不同意花钱,只是出示有关证明,就可以挂牌成立公司。以 后在江西收购产品联系方便。”这一证言证实海南公司对新大地公司成立是没有投资,成立新大地公司只是联系工作方便,成立新大地公司目的很明显不是设立公 司,而是联系工作方便。

(3)    涂景新2000年5月23  日笔录证实我个人认为新大地公司是在当时特定环境下挂靠在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是由本人全额投资并承担风险的一家挂靠私营企业,其依据是:成立公司时,海南公司不投资,且确实未投资分文资金和未参与经营管理。”

被告人涂景新的笔录证实,新大地公司是当时特定环境下挂靠海南公司,是由涂景新个人全额投资并承担风险私营企业,海南公司没有投资,只是出示了有关挂靠手续。

(4)    律师在二审期间,调取林良忠、吕春芳新的证据,证实海南公司没有出资、拨款168万元。当时海南公司资金困难,没有资金,没有投资新大地公司。

证人林良忠2003年7月27日笔录证实公司注册登记资本是168万元,是海南公司出示了一个168万元的资金证明,当时没有出资拨款168万元,也没有投资一分钱给新大地公司。”

证人吕春芳2003年7月27日的证言证实:“当时江西新大地公司是挂靠海南省机械设备公司进出口公司,当时公司资金困难,没有资金,没有投资新大地公司。”

以上证人证言证实,海南公司没有投资,新大地公司是涂景新创办的,不属国有公司。

3.对江西省新大地公司挂靠,企业登记性质为国有企业如何看待?

1991 年3月2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指出: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原则,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 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的性质,在所有权界定中,而要追究企业初期投资的资金来源,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来界定企业性质确定。以事实为依据, 以投资行为来确定,新大地公司创建、投资由涂景新投人,承担风险也是涂景新。

二、贷款100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是借款行为,是债务转 移海南公司没有投资,新大地公司是涂景新创办的私营企业。1993年3月27日江南信托投资公司与海南省海南公司帮助新大地公司贷款1000万元,形成一 种债务转移。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1000万元,贷款期为3年(1993年3月27日至1996年3月27曰)。甲方 同意乙方用南昌市渊明北路所经营房的全部房产抵押保证。1998年9月30日由海南公司、江南信托公司和新大地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第1条明确:“甲 方海南公司于1993年3月27日向乙方(江南信托公司)借贷壹仟万元,实际上是以甲方的名义为丙方新大地借贷,现为理顺关系,有利于该笔款的归还,三方 一致同意由丙方负责直接归还壹仟万元贷款,并办理借贷手续。”

1998年10月16日江西信托公司与涂景新民营新大地集团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涂景新的民营新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00万元贷款账的偿还债务。

为什么出现1000万元由涂景新的新大地公司偿还江西信托投资公司借款1000万元账?

海 南公司没有向新大地公司投资,是借名挂靠贷款,涂景新又不是公司干部,海南公司1996年12月26日召开联系会议认为江西新大地公司挂靠海南公司,为了 理顺关系,要求新大地脱钩,1000万元贷款落实由新大地公司偿还。”考虑借贷款1000万元,海南公司担心承担责任,因此形成三方协议海南公司为新大地 借款,要落到实处。贷款1000万元债务由涂景新的新大地偿还,还与涂景新民营新大地公司签订还款合同。如果是投资1000万元,新大地公司已是海南公司 下属公司,就不存在债务转移问题。投资、注人资本是要承担风险的。海南公司又在1999年月8日致函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同意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与 我司脱离挂靠关系的函。”明确脱离其挂靠关系。•

其函中称我司1993年4月向贵局申报登记注册,江西新大地公司是以我司名义申请的,但168万元注册资金实际是个人出资,我司并没有投资,故该公司与我司脱离挂靠关系。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其享有和承担。”

1000万元是投资款吗?公诉人讲新大地公司是从1000万元中拿出200万元去注册登记,公诉人没有出示事实证据证实200万元交到新大地公司。

200 万元投入没有合同约定,不能认定为投资款。贷款1000万元如果是投资款,依据法律规定1000万元投资要有投资合同约定,注入资金证明,海南公司没有投 资新大地公司,很明显1000万元是借贷款,并不是投资款。投了资本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海南公司对新大地公司没有投入一分钱。

海南公司帮新大地公司借款,形成海南公司与新大地公司一种借款关系,以后新大地公司与海南公司的三方合同形成债务关系,而不是投资关系o

三、贪污罪认定证据

起 诉机关仅依据9个存折来计算被告人涂景新贪污公款2556万元,显属证据不足。依据存折账数额来认定,这笔款进出来由说不清楚,是否被告人涂景新将公款窃 为己有,没有证据证实。证实贪污证据有多种;整个案卷没有被告人涂景新供认贪污数额笔录,没有书证证实涂景新贪污公款2556万元,没有新大地公司会计人 员、出纳人员等人证实被告人涂景新贪污公款2556万元,也没有账薄各种单据证实涂景新贪污行为。

依据审计报告和司法鉴定,将存人涂景新、 王慧艳等私人账户的数额,来认定为新大地公司的收入,但新大地公司的收入究竟是多少,没有原始的会计凭证。检察院起诉书中审计和鉴定的依据是:(一)原新 大地公司负责租金审核的负责人夏良汉的回忆称,江西新大地公司出租江西展览中心的租金收人情况是:1996年月收人大概60万元人民币,1997年月收人 大约70万元人民币,1998年和1999年月收人大概80万元人民币。(二)江西新大地公司收款员的回忆,多的每月收人40万元,少的每月收人18万 元。根据以上情况,综合分析江西新大地公司的收人差2000多万元人民币,进而认定存人涂景新、王慧艳等人私人账户的2556万元就是新大地公司的收人。 但是支出多少,截留多少,没有资料表明。而且夏良汉和收款员的回忆没有原始证据,没有书证,靠冋忆不能证明交了多少钱给王慧艳。因此认定贪污公款2556 万元缺少事实证据。

四、关于挪用公款罪和脱逃罪问题

公司性质界定为私营企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涂景新自己使用自己的钱,借给他人使用,是行使自己的财产使用权,不构成犯罪。既然涂景新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就不存在脱逃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龙20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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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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