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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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中“民间纠纷”的认定提出建议
2013-10-23
本网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侵犯财产犯罪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峨山法院就“民间纠纷”的认定提出以下建议: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按通常的理解,民间纠纷应包括以下的几种:
(1)婚姻家庭纠纷,指家庭成员间基于婚姻、血缘、收养、继承等关系而在亲属间产生的矛盾。包括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收养纠纷、继承纠纷等。
(2)生产经营性的纠纷,指当事人在社会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所产生的纠纷。常见的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转包、转让纠纷等。
(3)财产性纠纷。由于财产的确认、权属、损害等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常见的有房屋产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
(4)侵权纠纷,指当事人的不法侵害而导致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常见的有相邻关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车辆、财物损害纠纷等。
在上述纠纷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将以下情形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中“民间纠纷”的范畴外:(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柏为良)
编辑:史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