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主观目的和既遂、未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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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

陈某走私淫秽物品案

——走私淫秽物品主观目的和既遂、未遂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某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3年4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以传播为目的于2003年4月10日从台湾携带195张淫秽光盘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从台湾携带的光盘不是给朋友看,而是供自己看的,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供述光盘是供自己看的,其没有传播故意,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若被告人陈某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予以从轻处罚。理由是:

 

(1)光盘是其从台湾带回给朋友的礼品,不是有意传播,主观恶性小;

(2)光盘被查获,其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是未遂。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利用在台湾某影视有限公司工作之机,购买了195张淫秽DVD影碟,想带回大陆分给其朋友观看。2003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将195张DVD影碟藏在行李箱中,乘坐MF892航班到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被机场X光机检查发现,并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195张DVD影碟属淫秽片。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物证、书证

(1)    福州海关扣留凭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携带197张DVD影碟的事实。

(2)    相关的机票、出入境记录等证实:被告人陈某从台湾入境的事实。

2.      证人证言

证人程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在台湾某影视有限公司工作。

 

3.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某供述:其从台湾某影视有限公司买了淫秽光盘,想带回大陆分给朋友观看。

 

4.      鉴定结论

关于陈某携带的197张光盘的鉴定结论证实:送检的197张光

盘中有195张为淫秽片。

 

四、判案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传播为目的,从台湾携带195张淫秽影碟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种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走私未遂。经查,被告人陈某将淫秽影碟带入境内,属走私既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淫秽影碟尚未传播就被查获,没有造成后果,且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第1款、第72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六、法理解说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55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的,以本罪论处。

(4)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淫秽物品进出口的管制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淫移物品。

 

本案在认定时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的认定,这也是区分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走私淫秽物品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主观目的,不具有此种主观目的不能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取得了非法利润或者是否达到了传播目的,则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企图通过贩卖、出租或者营业性传播来获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是为了个人观赏和使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展示、赠送、播放、散布或流传等。行为人走私少量淫秽物品自用的,只是是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本案被告人在开庭前的供述中均称其从台湾某影视有限公司购买淫秽光盘是想带回大陆分给朋友观看,后虽在法庭上辩解是供自己看,但从走私的淫秽光盘的数量看,明显超过追诉标准和自己的使用范围,说明原有供述更符合客观事实,其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二是关于本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走私本质上是是种非法的进出境行为,走私犯罪系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依法应缴税款的货物、物品的非法进出境行为是一旦实施,该行为就已经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未遂问题的函》(法研[2000]68号)的答复中认为:〃行为人犯走私罪,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本案被告人陈某将淫秽影碟带入境内,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属走私既遂。

 

(案例来源:福建省福州海关缉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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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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