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 2018-11-23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04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姚,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暂住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程治国,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建中,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姚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5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汪姚及其辩护人程治国、张建中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本案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汪姚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陈2。
汪姚虚构自己的年龄、婚姻、财产等状况,进而以谈恋爱为名不断骗取陈2信任。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汪姚为骗取钱款,以其公司扩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名,欺骗被害人陈某1陈名下的一套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位于本市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用于再次抵押借款。
其间,汪姚联系中介公司,通过中介公司先行垫资消灭抵押权,而后再次设定抵押权向出借人借款,以此实现其骗取陈2钱款的目的。
汪姚诈骗得手后,将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后以各种理由搪塞陈2,拒绝还款。
2017年6月,陈2为避免涉案房产抵押权实现,自行筹款归还前述借款。
经查,被害人陈2因前述抵押借款向出借人实际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扣除中介公司的垫资109万余元及案发前被告人汪姚以代陈2支付利息为名归还的部分还款15万元,汪姚实际骗取陈2钱款共计116万余元,其中,扣除中介公司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汪姚通过陈2自本市徐汇区中山西路某银行网点转账等方式实际获得78万余元。
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汪姚在浙江杭州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查扣手机、银行卡、伪造的房地产权证等涉案物品。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汪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汪姚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没有隐瞒真相,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
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1、汪姚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无虚构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2在交付汪姚70余万元之前已经了解汪姚的真实身份、财产、婚姻等信息,陈2没有陷入认识错误,陈2交付财产与汪姚的欺诈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汪姚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汪姚向陈2打了“80万元的借条”和“120万元的欠条”,借款以后每月归还3万元共计归还15万元,2017年9月,汪姚通过微信主动询问陈2如何归还借款事宜,陈2未回复。
2、如果法院认为汪姚构成犯罪,诈骗数额错误,汪姚在2016年11月30日收到2万元系衣服、手表归还款,次日收到75.1324万元,总计收到75.1324万元,此后汪姚归还15万元、转账还款1,314元、2.64万元,余额为57.361万元,陈2借款120万元也是为了归还前面的80万元借款,与诈骗无关。
3、汪姚也是受害者,“沃丰贸易”老板郑某1为收取高额利息欺骗汪姚、陈2,迫使陈2第二次向“格盈资产”借230万元,实际上汪姚第二次分文未得,而“沃丰贸易”和“格盈资产”又收取45万元的手续费。
汪姚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现在无法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汪姚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陈2。
汪姚虚构自己的年龄、婚姻、财产等状况,进而以谈恋爱为名不断骗取陈2信任。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汪姚为骗取钱款,以其公司扩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名,欺骗被害人陈某1她名下的一套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位于本市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用于再次抵押借款。
其间,汪姚联系中介公司,通过中介公司先行垫资消灭抵押权,而后再次设定抵押权向出借人借款,以此实现其骗取陈2钱款的目的。
汪姚诈骗得手后,将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后以各种理由搪塞陈2,拒绝还款。
2017年6月,陈2为避免涉案房产抵押权实现,自行筹款归还前述借款。
经查,被害人陈2因前述抵押借款向出借人实际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扣除中介公司的垫资109万余元及案发前被告人汪姚以代陈2支付利息为名归还的部分还款15万元,汪姚实际骗取陈2钱款共计116万余元,其中,扣除中介公司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汪姚通过陈2自本市徐汇区中山西路某银行网点转账等方式实际获得78万余元。
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汪姚在浙江杭州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后被查扣手机、银行卡、伪造的房地产权证等涉案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1、被害人陈2,2017年8月7日陈述,证明2016年6、7月时她已离异,故在世纪佳缘婚恋网上注册了账号,要谈朋友。
同年9月中旬,一个昵称梦中的婚礼的男子私信给她说想认识她,她看了网上的信息,说有房、有车、有公司、月薪5万元以上,于是开始接触并交换了微信,知道他叫汪姚,自称1982年出生,离异,他说是翊杰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发给她了,说还有几家公司是股东,准备整合这几家公司在2017年成立翊杰集团,个人年收入要达到800万以上,还说在杭州有三套房产,把其中一套房子的房产证也发给她了,于是两人就交往下去了。
汪姚曾在微信上给她发过一张离婚证(汪姚和叶某某),显示他的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2016年10月1日前后,两人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以老公老婆相称。
同年11月初,汪姚得知她在本市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有套房产,就问她房子的情况,她说该房产抵押给浙商银行贷款了110万元,他说可以帮忙还掉110万元,但是年底了资金要周转缺口有300万元,就想问她借钱,她说没钱,他就说她的房子可以二次抵押,能贷点钱,钱明年还给她,她开始并不同意,他就反复跟她说,反复跟她许诺可以把她之前的110万元贷款还掉,等他公司集团化以后,他们就能过上很好的日子,后来她被说动了,他就开始找贷款中介公司。
他先找到一家“上海沃丰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沃丰公司),该公司郑老板说可以做二次抵押,她就把房产证和身份证原件、新开户一张招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都放在该公司,郑问他们需要多少,汪姚说需要80万元,郑说可以,到了2016年11月30日,中介公司扣除手续费、利息等4万余元,将75.1324万元转入她的工商银行卡内(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第二天她就把这些钱转入了汪姚的建设银行卡内(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
同年12月底,郑说二次贷款做不下来,必须要先还掉她浙商银行的110万贷款,于是郑和汪姚就让她通过“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点融网公司)贷款,她就和该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230万,为期六个月,2017年1月11日,230万元就到了她之前新开户的招商银行卡内,但沃丰公司控制了她的银行卡和网银,她也不知道他们怎么操作的,只知道他们第一时间就扣除了之前垫资的80万元、110万元的浙商银行贷款、40万的手续费等,因为汪姚答应她包括她自己的浙商银行贷款110万元在内的230万欠款他都会还清的,所以她才会同意贷款的。
同年1月17日,因为利息手续费有40多万元,郑就提醒她让汪姚写个欠条,于是她让汪姚手写一份借条和收条,内容是汪姚借陈2120万元人民币现金,每月支付陈23.45万元,期限6个月。
后汪姚离开上海并突然提出分手,说外面有女人了,接着两人断绝了关系。
后汪姚还会给她发公司情况、豪表、新买的奔驰车等照片,但她只关心他借的钱,每次催他还230万元的利息。
汪姚每个月打给她3万元,只打了五个月,余额(4,500元)她自己付了。
到了7月初因为230万的贷款要还了,她就问汪姚要钱,他就直接说没钱,要命一条。
她发觉被骗了就去报案了。
2、证人郑某1的证言,其系上海溢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该公司于光启城大楼1308室办公,主营金融平台,刚搬到光启城时使用了沃丰公司的办公室,沃丰公司已经搬离,但沃丰公司的牌子还挂在大门口。
2016年11月左右通过一个杭州朋友介绍认识陈2和她男朋友汪姚,朋友说要用房屋抵押借钱,同年11月末,陈2和汪姚去光启城办公室找他,汪姚主要和他谈的,主要意思陈2有一套仙霞路的房子要做抵押,但该房在银行已做过抵押借款,经测算该房大约可以抵押130万元左右,汪姚提出他在杭州的公司运转现在急需用钱,还说他在杭州有几套房子,汪姚想让郑的公司做一下过桥,郑就找了一家叫格盈公司做了个垫资80万元给陈2了,陈2和格盈公司签的合同,见面谈好后,格盈公司在第二天打到陈2账户上75万元左右,扣除部分费用及利息等约4.8万元左右。
钱打到陈2账户上第二天,陈2自己来公司找郑咨询办理房屋抵押事宜,郑某2提醒陈2,建议陈2找汪姚打好借条和收条,并答应陈2如果这笔钱有问题的话会帮忙要回来。
同年12月下旬,陈2和汪姚找到郑做房屋抵押二次贷款,郑找了一家点融网公司做的,陈2和点融网公司签的合同,具体贷款数额记不住了,郑就起个介绍作用。
2017年上半年,陈2找到郑诉苦,意思是说汪姚威胁她,还不还钱,说有本事到杭州找他要。
3、证人李某的证言,其系被害人陈2的同事,陈2在2016年找了个男朋友叫汪姚,安徽人,比陈2小三岁左右,2016年11月左右,陈某1她仙霞路的房子做了抵押,具体多少钱不知道。
2017年6月,陈2发现汪姚骗她钱,李某也是这时才知道陈2把房子抵押了,抵押款借给汪姚注册公司用。
李某是同年1月份或2月份知道陈2和汪姚在交朋友。
听陈2说,同年6月份汪姚提出分手,陈2找汪姚要回借给他的钱,他说没钱,陈2才意识到被骗了。
李某找律师朋友帮忙查了一下汪姚曾经发给陈2的一辆奔驰车的照片,奔驰车注册信息确实是汪姚,但身份证号码和陈2提供汪姚的号码对不上,李和陈2才知道汪姚身份有问题,然后陈2就报案了,之前她们一直没有怀疑过汪姚的身份。
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2014年初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汪姚,自称是浙江临安一家酒店的人事经理,安徽人,他说比她小一岁(1987年左右出生),后确定了恋爱关系。
在和汪姚谈恋爱期间,感觉他比较会说话,2014年底汪姚说要开公司需要启动资金,他找了一家信贷公司,希望让她去贷款,她按照汪姚说的去“宜信”信贷公司借了9万元(还款期限3年,还12万元);去中信银行借了3.6万元(还款期限1年,还4.8万元);去渣打银行借了6万元(还款期限3年,还8万元);借到这些钱后全部交给了汪姚,有转账也有现金,他都没有写过借条或欠条,当时和他谈恋爱很信任他,也没多想。
过了热恋期渐渐冷静下来,感觉他说的话有些不靠谱,对她也渐渐疏远了。
有一次去他滨江江畔云庐的房子,他说是他买下来自己住的,但她偶然看到购房合同上不是他的名字,他说是用亲戚的名字买的。
她去时就他一个人住,可房间里明显有女人的长头发和发绳,她意识到他可能有了其他女友。
2014年年底借给他钱之后,他一开始说要开个卖早餐的小饭店,还拍了一张空门面的店铺照片给她看,说这是他要租的场地,但她不知道具体地点,也从来没去过这个小餐厅,没办法相信他真的开了这么一家店。
2015年之后他又以新开一家公司为名问她借了2万元,所以她选择和他分手。
“杭州翊杰建材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和该公司股东会议内容等文书上多处有“何某”的签名都不是她签的,和她笔迹明显不同,肯定是别人伪造她的签名,汪姚曾说借他的2万元就当入股新公司了,半年后一次性还她2.5万元后又说当她自动退股了,期间她从未收到过分红或利润。
直到2016年年底,汪姚分几笔转账7万多元到她账户上,她才把“宜信”和渣打银行的欠款都还清了。
谈朋友期间,汪姚让她去找贷款公司和银行贷款一共约有20万左右,贷款的钱都被汪姚用掉了,他出手并不阔绰,而且他没有工作。
5、证人楼某的证言,其系被告人汪姚的前妻,2015年7月至8月期间,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结识了汪姚,离异状态,自己有公司,本科毕业,安徽人,居住在杭州并在杭州开公司,1982年出生,2016年1月和汪姚在杭州市江干区民政局注册结婚。
注册结婚当天看到他的身份证是1990出生的,只有高中学历,这时才知道被他骗了,她心软还是领了结婚证。
他说开了好几家公司缺钱周转,楼某先后转给汪姚25、26万元,他其实没什么钱,直到2017年9月办理离婚,她和汪姚核对了具体欠款金额,他写下了8.5万元的欠条给她。
离婚原因是因为汪姚结婚后一直不管不顾,长期不回家,他在外还和不少女性保持着情侣关系(楼某翻看汪姚的手机看到的)。
和汪姚谈恋爱期间,他曾经给她看过印有他名字的房产证照片,地址是杭州市余杭区小和山高教园区东市街XXX幢XXX单元XXX室,给她看的原因是想向她借钱,以此来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他还给她看过一张汪姚和叶某某的离婚证照片,当时显示汪姚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是假的,她和汪姚注册结婚时才看到真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给她看离婚证是想证明自己是离异状态。
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XXX幢XXX单元XXX室房产是她于2015年下半年购买的,产证是2015年底拿到的,2016年4、5月,汪姚在家里看到这张产证说拿去用一下,事后说拿去注册公司了,有关该房产的租赁合同上面甲方(楼某)的签字肯定不是她签的,她没有将该房租给汪姚过。
和汪姚结婚后了解到,他的经济条件并不好,肯定没有吹嘘的那么好,还向他母亲借了20多万元,但她不知道具体银行存款情况,公司实际状况也不知情,事后感觉是因为他根本无法告诉她具体经营情况,而不是因为太忙没时间。
二、书证
1、“世纪佳缘网”会员注册信息,证明汪姚在交友网站上对自己身份进行虚假包装,34岁,离异,无小孩,学历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已购车(豪华型),已购住房,月薪5万元以上,2016年4月整合旗下所有参控股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成立了集团,目前集团拥有800多名员工,如果运作得当计划三年上市等。
2、房地产权证、学士学位证书、政协会议出席证、离婚证等手机照片,证明这些证件均系汪姚伪造的。
3、婚姻登记查档证明,证明汪姚和楼某于2016年1月29日在杭州市江干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7年9月11日在杭州市江干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次日和朱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汪姚的身份证号码均登记为XXXXXXXXXXXXXXXXXX。
4、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记录、关于房屋所有权证辨别证明,证明经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询,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XXX幢XXX单元XXX室房产系汪姚前妻楼某所有,汪姚在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富阳区无房屋情况记录;经杭州市余杭区房地产管理处辨别,证号为余房权证闲移字第XX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汪姚的杭州市余杭区闲林小和山高教园区东市街XXX幢XX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书登记信息及产权证、印章均系伪造,辨别结果为该房产证系伪造。
5、工商登记资料、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明汪姚注册多家公司,其中翊杰投资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汪姚,注册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XXX幢XXX单元XXX室并无实际经营情况,后于同年10月10日名称核准变更为翊杰控股集团,经杭州市拱墅区国家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系统中无“翊杰投资公司”的税务登记记录;经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拱墅税务分局查询,从2016年4月21日至2018年3月14日,翊杰控股集团纳税(费)实缴金额为零,从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3月14日,杭州翊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纳税(费)实缴金额为零。
6、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汪姚和陈2聊天时大肆宣扬自己,欺骗陈2为其贷款,并承诺还款。
但当借款期限届至,陈2催促汪姚还款时,汪姚的答复是“拿命还可以”、“你来杭州拿去”,“没钱了”,陈2于2017年7月3日将浙商银行卡发给汪姚让其还款。
7、接受证据清单、借条,证明汪姚于2016年12月1日向陈2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因公司经营周转,特向陈2女士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以转账记录和转账支票为准,借期半年至一年期,利息双方约定,特此为据,借款人汪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2016年11月30日汪姚建设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收到陈2工商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2万元,次日收到陈2转账75.1324万元,仅在二天时间内汪姚将该77.1324万元用于个人还款和消费,并未用于公司经营,陈2转账前该账户余额为0.71元,截止到2016年12月2日,该账户余额为40.74元。
9、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明何某中国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2日收到汪姚建设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还款、借款共计7万余元。
10、接受证据清单、浙商银行账户查询、客户电子回单等,证明2017年1月3日陈2浙商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先后收到秦某工商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15万元,丁某某(卡号XXXXXXXXXXXXXXXXXX)转账100万元,陈2后于同年1月17日先后转账汪姚建设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1万元、0.725万元。
11、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点融网公司转账给陈2,陈2于2017年2月开始还款,前五个月每月还款20,240元。
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浙商银行个人循环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个人交易明细、浙商银行客户电子回单(借)等,证明2015年9月28日陈2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署个人循环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借款人和抵押人均为陈2,陈2以其名下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抵押,保证人李某和上海志远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金额壹佰零玖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陈2于2017年1月3日还清浙商银行的抵押贷款和利息共计109万余元,第一次抵押权消灭。
13、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借款协议、情况说明,证明陈2和陆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贰佰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6月28日,每月还息,按半年还本还款,借款利率9.00%,月还款本息17,250元,账户管理费2,990元,每月总付款额20,240元,第六个月需还款总额2,320,240元;同日,陈2和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委托御明担保公司为陈2履行前述借款协议项下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陈2同意并自愿以自有房产(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作抵押,向御明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于合同签订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约定房产权利价值为3,839,000元;同时御明担保公司和陆某某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陈2履行前述借款协议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点融网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情况说明,借款人陈2于同年1月11日通过点融网公司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合意,截至该情况说明出具之日,借款人已将上述借款本金全额归还出借人。
14、借条、收条,证明汪姚于2017年元旦左右向陈2出具欠条和收条各一份,内容为:今汪姚借到(收到)陈2人民币现金壹佰贰拾万元整,于2017年7月12日之前结清,并于每月10日前,汪姚支付陈2利息34,500元,借款人和收款人均为汪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1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等,证明2017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汪姚的人身进行搜查,查扣到涉案银行卡、手机、红色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余房权证闲移字第XXXXXX**,已被汪姚于抓获当日撕毁,经鉴定,该房产证系伪造),并于同日制作扣押清单,汪姚均签字确认。
16、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陈2于2016年12月12日按照郑某1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妻子*秀珍(XXXXXXXXXXX)2.64万元,该款系借款本金80万元的10天利息,并非汪姚给陈2的还款。
17、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工作情况,证明2017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汪姚在浙江杭州市拱墅区时瑞大厦11楼杭州翊杰控股有限公司门口被抓获,同年10月23日押解回沪。
经审讯,汪姚交代了其利用网络结识女性,虚构自身身份信息及财产情况等,以谈恋爱为名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三、被告人汪姚的供述
汪姚2017年10月23日供述,他在世纪佳缘网上编造于2016年4月成立了集团担任董事长,员工有800多,1982年生,离异,这些都不是事实,都是他编造的,编造年纪大了好取得年纪大的女的信任,因为年纪大的都比较有钱,跟她们谈朋友,好问她们要钱。
和陈2认识以后,他自称集团年收入100万,2017年有1个亿的毛利润,还自称在杭州有三套房子,把其中二套房产证发给了陈2,并自称离异,是前任老婆不能生育,而事实上公司收入最多也就几十万,也没有三套房子,发给陈2的房产证是在杭州街头找小摊伪造的,他跟陈2认识时,还是结婚状态,是跟楼某结婚的。
他名片上的公司部分没有,集团上市是不可能的。
和陈2发展关系期间,陈2来过杭州几次,他带陈2到他租住的江畔云庐小区去过,告诉陈2这就是他的房子,还带她到他的公司去过,聊天时许诺了她很多好处,要给她买奔驰车、好表等。
2016年11月,他和陈2见面时透露出来现在公司要上市需要100万、200万,陈2说她在上海仙霞路有套房子可以抵押,但浙商银行已经抵押了110万,市值300万左右,他认为还有空间可以做二次抵押,并许诺她贷款肯定他来还,还可以帮她第一次贷款110万还最少50万,陈2就同意用她的房子做二次抵押。
他外债较多,自己的公司还需要运作,所以就谎称集团要整合来要钱,和陈2说公司扩大经营,明年毛利润要1个亿,争取上市,现在急需用钱。
接着他通过朋友找到了沃丰公司的郑老板,用女友陈2的房子做二次抵押,要贷款100万,郑老板说可以的,先找家垫资公司给他80万,等抵押贷款下来再给10万,10万给郑老板当好处费,80万还垫资公司,陈2就和郑老板签了合同,2016年11月30日,郑老板就把75万余元转给陈2,陈2把钱转给了他,他最终到手75万多,郑老板扣除4万多利息和手续费。
同年12月底,郑老板说二次抵押做不了,必须要把陈2抵押的110万先还掉,让他们通过点融网公司贷款230万,扣除垫资的80万、浙商银行贷款110万、40万手续费。
之后他和陈2提出分手,给陈2写了个欠条和收条,约定汪姚借陈2120万,每月还3万利息,为期6个月,6个月后归还本金120万,他还了陈25个月利息共15万,本金没还。
因为他根本没有偿还本金的能力,但电话口头向陈2承诺先还款20万,她没同意。
从陈2那里拿到的75万,有10多万还信用卡了,还张某某26.9万,花16万赎回了抵押的宝马车,5万发员工工资,还何某7.6万,还王某某3万,剩余几万元存起来了。
陈2的钱没直接用于扩大经营,但还了信用卡可以在公司扩大经营时继续透支信用卡支付,还可以赎回宝马车继续抵押支付扩大经营的费用。
他的公司就是租用好的写字楼来吸收他人存款,没有其他业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定性,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述如下:
一、被告人汪姚是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被害人陈2陈述,她在婚恋网站上注册账号是想谈朋友,汪姚虚构自己的年龄、婚姻、财产等事实,隐瞒自己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真相,通过该婚恋网站与她结识,以谈恋爱为名、许诺给她购买奔驰车、发送假离婚证和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等不断骗取陈2信任,以公司需要扩大经营、集团上市等理由欺骗陈某1其名下房产(位于本市长宁区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二次抵押借款,汪姚获取钱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信用卡还款等,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根据被告人汪姚供述,注册婚恋网站就想骗色,虚构年龄(实际出生于1990年12月21日)是为了取得年纪大的女的信任,因为年纪大的都比较有钱,跟她们谈朋友,好问她们要钱;虚构他已离异(结识陈2时,汪姚与楼某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通过微信发送他与叶某某的离婚证的目的均是为了骗取陈2信任,离婚证系汪姚伪造;虚构他于2016年4月成立集团公司担任董事长,2017年有1个亿的毛利润,在杭州有三套房子,并通过微信发给陈2二张房产证(一张杭州市余杭区闲林小和山高教园区东市街XXX幢XXX单元XXX室房产证是假的,系汪姚在杭州小摊制作,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另一张万达商业中心XXX幢XXX单元XXX室房产证,系汪姚用电脑PS自己的名字,实际产权人是汪姚前妻楼某),目的均是为了骗取陈2信任,而实际上其公司就是吸收他人存款,没有其他业务,每年收入最多几十万,在杭州没有房产,自称公司搞集团上市更是不可能。
结合“世纪佳缘网”会员注册信息、证人何某、楼某的证言,证明汪姚多次利用婚恋网站以谈恋爱为名结识不同的女性,并向她们借钱或让她们向银行贷款。
根据证人郑某1的证言,关于垫资的数额、将陈2名下房产二次抵押贷款的事宜均主要和汪姚商谈,2017年上半年,陈2曾向他诉苦,汪姚不肯还钱。
关于被告人汪姚辩解系民间借贷,根据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汪姚虽向被害人出具借条,但只归还了前五个月利息共计15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微信聊天中有说到还款计划等,在被害人告知、发送银行卡后仍未予还款。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陈2在交付汪姚70余万元时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意见,根据证人李某的证言,2017年6月李某从陈2处得知,汪姚提出分手但拒绝还款,李某找朋友帮忙查询汪姚曾发给陈2的一辆奔驰车照片,该奔驰车注册信息确实是汪姚,但身份证号码和陈2提供汪姚的号码对不上,她们才知道汪姚身份有问题,意识到可能被骗了,于是陈2选择报案,之前她们一直没有怀疑过汪姚的身份。
被害人陈2也陈述到,2017年7月初因为230万的贷款要还了,她问汪姚要钱,他直接说没钱,要命一条,她发觉被骗了就去报案了。
综上,被告人汪姚既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又有虚构事实、以谈恋爱为名欺骗被害人抵押其名下房产借款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诈骗的数额。
根据被害人陈2提供的浙商银行客户电子回单、点融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借款协议、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证明陈2因向点融网公司抵押借款向该公司实际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240万余元,扣除中介公司的垫资109万余元,案发前汪姚以代陈2支付利息为名归还了前五个月的利息共计15万元,汪姚实际骗取陈2钱款共计116万余元。
其中,扣除中介公司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汪姚通过陈2银行转账等方式实际获得78万余元。
关于辩护人提出应予扣除的2.64万元、1,314元和2万元,根据陈2提供的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2.64万元系中介公司先行垫资80万元的10天利息,陈2于2016年12月12日按照郑某1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妻子*秀珍(XXXXXXXXXXX),并非汪姚给陈2的还款;1,314元,庭审中汪姚确认是误工费,亦非汪姚给陈2的还款;2万元,辩护人提出系衣服、手表归还款,而根据陈2银行交易明细,系2016年11月30日陈2收到80万垫资款后先转入汪姚建设银行卡内2万,次日转给汪姚75万余元,汪姚亦当庭确认。
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涉案物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吴娟平
人民陪审员黄树芝
人民陪审员范安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焱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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